公积金管理制度必须完全改革,改革关键是法治,而不是壮烈牺牲广大缴存人利益为代价。前不久,有媒体透漏,住建部住房公积金监管部门撰文称之为,以住房公积金制度为基础,成立类似于国家住房银行政策性住宅金融机构,是减少住房消费市场需求的有效地措施,引发社会注目。
不过,笔者指出,实施公积金制度改革,还须要厘清三大问题。首先,公积金是老百姓的钱,成立国家住房银行,征询过广大缴存人的意见吗?在房地产市场萧条的情况下,明确提出住房公积金制度改革,与建国家住房银行,从两者之间或许没什么有内在必然联系。
公积金制度本是有助工薪阶层改变住房分配制度,将住房实物福利分配通过住房公积金形式改变为货币工资分配,是减低缴存人买房压力的一种制度和机制。换句话说,就是用缴存人自己的公积金,和其他缴存人的集体公积金贷款资助,通过享用优惠利率,解决问题个人买房艰难。
这与建国家住房银行牵涉到。导致当前数万亿公积金溶解资金深渊的对立,主要原因是住房价格过低,与买房人的收益不相匹配。近十年来,房价成倍翻涨,人们工资又上涨了几倍?房地产发展短路,才造成了这个后果。
这也不是靠创建国家住房银行就能解决问题的。对于十八届三中全会《要求》第23条明确提出的研究创建城市基础设施、住宅政策性金融机构,这里所指的是前进城市建设管理,容许社会资本通过授权经营参于城市基础建设的政策性金融机构,并非与目前实施减低买房人的公积金制度扯上关系。公积金制度也无分担政策性金融机构的义务。另外,《要求》第45条其中提及:完善符合国情的住房确保和供应体系,创建公开发表规范的住房公积金制度,改良住房公积金萃取、用于、监管机制。
也未见与建国家住房银行有关联。这是拒绝政府部门通过财政出资创建国家保障体系,获取更好的公共物品和服务,符合社会低收入者住房居住于市场需求,并对住房公积金制度依法行政、依法管理。其次,公积金制度改回国家住房银行,也转变了公积金集体属性。
从法律上看,公积金制度主体再次发生了根本性的转变,也就说道,原住房公积金具备集体性质及集体性权益将不复存在。除职工个人缴存的住房公积金和职工所在单位为职工缴存的住房公积金归属于个人所有之外,就让归属于一切公积金电子货币收益归集体或广大缴存人所有,也将归国家住房银行所有,变成国有化。从国务院2002年修改后的《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来看,除该行政法规本身产生矛盾外,也显著与现行的法律冲突。
而现行法律《经济法》和《物权法》界定,所有权人对自己的不动产或动产,依法拥有占据、用于、收益和处分的权利。公积金制度改回国家住房银行,也就跨过这一现行法律,使广大缴存人的权益失去,就让归属于广大缴存人或集体的一切公积金电子货币收益,将全部国有化。
第三,公积金沦为市场风险主体。公积金制度改回国家住房银行,除属性转变外,公积金必要面临市场,沦为市场风险主体。作为住房银行,就是将公积金托管地单位(公积金管理中心)代理、无权经营质性,转化成为经营性、盈利性性质,不论利润多少和微利型式,都将公积金作为经营产品,沦为银行负债,一切存款和贷款,还包括将公积金必要转入债市、股市、项目投资和资产证券化等一系列业务,皆科企业不道德。
公积金本是为工商管理职工解决问题住房艰难的买房资金,也是广大缴存人一生积蓄血汗钱,一旦市场再次发生风险,缴存人利益首当其冲。我们不已要回答:公积金买房一般以家庭夫妻双方或父母居多,小于50万元的在广大缴存人中也不在少数,住房银行在企业经营中再次发生风险和破产,怎么会也按国务院规定的存款保险条例最低下限50万元支付?公积金是老百姓的钱,是一种集体互惠性制度,公积金所产生电子货币收益是老百姓财产。这是法律赋于的权利。
公积金管理制度必须完全改革,改革的关键是法治,而不是壮烈牺牲广大缴存人利益为代价,更加不是某种让步的产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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